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98號
債 權 人 冠福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宮允
債 務 人 陳寶山
李旭昇即長昇工程行(
獨資商號)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捌佰貳拾肆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
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
。
二、其餘
聲請駁回。
三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
起之利息,逾此部分,無
請求權,不應准許。此觀票據法第
133條規定即明。
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陳寶山所簽
發,經債務人李旭昇即長昇工程行
背書之支票1紙,經提示
後未獲付款為由,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而此支票之提
示日(即
退票日)為民國104年2月4日,有退票理由單1紙在
卷
可憑,是本件之利息即應自上述提示日起算,債權人逾此
部分之利息請求,於法無據,應予駁回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,
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
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★四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現
戶
戶籍謄本正本(動態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
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
債務人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
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
本(動態記事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
確定證明書)
五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六、支付命令不經
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
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
裁定後,
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
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
書記官 陳怡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