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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446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465號 債 權 人 黃淑櫻 債 務 人 展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妤璇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柒佰柒拾元,及  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  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其餘聲請駁回。 三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 四、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   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人   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   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   明文。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積欠貸款未清償為由,請求   債務人返還借款本金及自10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起,按年   息5%計算之利息。惟依債權人聲請狀內並未說明本件借款   是否定有清償期,且雖檢附存證信函,惟未提出送達證明文   件,經命債權人補正,債權人仍未釋明。依前開說明,因債   務人尚未受催告,自不負遲延責任,本件應自債務人收受本   支付命令後,始生與催告同一之效力,故債權人可得請求之   遲延利息,僅得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,逾本支付命令   第一項准許範圍之利息請求,於法無據,應予駁回。 五、如債務人未於前述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  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,  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一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 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 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 ★四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 戶戶籍謄本正本(動態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 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 債務人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 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 本(動態記事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  確定證明書) 五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 六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  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,  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  請裁定更正錯誤。 七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,  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主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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