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994號
債 權 人 新市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傑夫
債 務 人 郭鈇鉞即安安電器行(
獨資商號)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叁拾陸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聲請狀
所載。另按以合夥名義為交易
之商號始有
當事人能力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之規
定自明,其由私人獨資經營之商號,雖亦係以商號名義為交
易,然既與
非法人之團體有別,自仍應以該私人為當事人(
最高法院41年
台上字第1040號民事判例意旨
參照)。
本件債
權人係以「安安電器行」為債務人,並列其
法定代理人為「
郭鈇鉞」,
惟依經濟部商業司之商業登記公示資料,安安電
器行
乃郭鈇鉞開設之獨資商號,則依前開說明,本件債權人
即應以郭鈇鉞為債務人,
爰將其列載債務人「安安電器行」
「法定代理人郭鈇鉞」部分,更正為「郭鈇鉞即安安電器行
」;另債權人已另行具狀拋棄
遲延利息之請求,爰依其更正
後之請求核發本件支付命令第一項,
附此敘明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
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★四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現
戶
戶籍謄本正本(動態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
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
債務人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
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
本(動態記事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
確定證明書)
五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六、支付命令不經
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
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
裁定後,
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
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
書記官 吳進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