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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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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54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5457號 債 權 人 統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崇基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   ㈡補債務人陳崇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(動態記事勿省略)    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朱小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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