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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54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5457號 債 權 人 統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達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陳崇基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、第二條、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;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。 二、查本件債務人係居住於嘉義縣中埔鄉,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參,依前開說明,應專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 轄,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即 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朱小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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