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457號
債 權 人 統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明達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陳崇基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
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
條、第二條、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
管轄權之法院管轄;
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
上開規定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。
二、查
本件債務人係居住於嘉義縣中埔鄉,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
詢結果附卷
可參,依前開說明,應專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
轄,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
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即
非
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朱小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