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740號
債 權 人 唐乙仁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華昌製藥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
支
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係以債務人公司
副總經理(依
聲請狀所附證據,係指
第三人何南輝)毀壞債
權人名譽為由,請求債務人賠償新臺幣50,000,000元。
惟依
聲請狀所述事實,前開損害係由何南輝造成,且該等毀壞債
權人名譽之行為,亦
難謂與執行公司職務有何關係,自不應
由債務人負責。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,其請求並
無理由,依前開說明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吳進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