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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57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5740號 債 權 人 唐乙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華昌製藥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 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係以債務人公司 副總經理(依聲請狀所附證據,係指第三人何南輝)毀壞債 權人名譽為由,請求債務人賠償新臺幣50,000,000元。惟依 聲請狀所述事實,前開損害係由何南輝造成,且該等毀壞債 權人名譽之行為,亦難謂與執行公司職務有何關係,自不應 由債務人負責。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,其請求並 無理由,依前開說明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進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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