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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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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84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 法定代理人 黃煌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臺灣旭芝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 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、第二條、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;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。 二、查本件依債權人陳報及經濟部公示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 ,債務人公司址設「新竹縣竹北市○○路○段○○號6樓」,依 前開說明,應專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;債權人以其曾與 債務人合意以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」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主 張本院為有權管轄法院,顯與前述專屬管轄之規定不符。債 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即非適法, 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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