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4號
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
法定
代理人 黃煌煇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臺灣旭芝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核發
支
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
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
條、第二條、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
管轄權之法院管轄;
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
上開規定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。
二、查
本件依債權人陳報及經濟部公示之公司及
分公司基本資料
,債務人公司址設「新竹縣竹北市○○路○段○○號6樓」,依
前開說明,應專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;債權人以其曾與
債務人
合意以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」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主
張本院為有權管轄法院,顯與前述
專屬管轄之規定不符。債
權人之聲請既違背
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即
非適法,
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陳怡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