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615號
債 權 人 弘邦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慶珍
債 務 人 鄭金湘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捌佰貳拾元,及
自本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聲請狀
所載。又債權人就
本件請求之
原因事實,於
聲請狀內雖僅簡略描述債務人積欠其貨款,而
未表明具體之事實,
惟於聲請狀中另附有
發票日為民國103
年12月31日,票面金額新臺幣281,740元之
本票及
退票理由
單各乙紙及出貨單6紙,應可特定前述貨款即指債務人簽發
該紙支票代替現金交付之款項與出貨單所示貨物款項,
附此
敘明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
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★四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現
戶
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請
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
日期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;如債務人係法人
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
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
事欄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
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
五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六、支付命令不經
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
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
裁定後,
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
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
書記官 朱小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