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44號
聲 請 人 沈梅秀綿即先鋒美工社(
獨資商號)
上列
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,聲請
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除別有規定外,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
,得依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此觀民事訴
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。次按公示催告,由證券
所載履
行地之法院管轄。同法第557條前段,亦有明確規定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係就附表所示支票聲請公示催告,而支票所載
之付款銀行均為「玉山商業銀行基隆路分行」,該分行址設
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」,是附表所示支票,其履
行地即在臺北市信義區,依前開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
方法院管轄,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,
爰
依
前揭說明,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
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
書記官 吳進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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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司催字第24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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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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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士奇傳播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│玉山商業銀行基隆路分行│104年1月31日│5,600元 │CA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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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士奇傳播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│玉山商業銀行基隆路分行│104年3月31日│11,280元 │CA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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