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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催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沈梅秀綿即先鋒美工社(獨資商號)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除別有規定外,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,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。次按公示催告,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。同法第557條前段,亦有明確規定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係就附表所示支票聲請公示催告,而支票所載 之付款銀行均為「玉山商業銀行基隆路分行」,該分行址設 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」,是附表所示支票,其履 行地即在臺北市信義區,依前開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,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,爰 依前揭說明,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司催字第24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士奇傳播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│玉山商業銀行基隆路分行│104年1月31日│5,600元 │CA0000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士奇傳播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│玉山商業銀行基隆路分行│104年3月31日│11,280元 │CA00000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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