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5號
債 務 人 賴威喆
代 理 人 林泓帆
律師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代 理 人 何新台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代 理 人 黃蘭雰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李昇銓
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
上列
當事人間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。
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
二所示標準之限制。
理 由
一、
按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依其收入
及財產狀況,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,法院應以
裁定認可更生方案。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,因更生方案履行
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
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簡稱消債
條例)第64條第1項前段、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債務人
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54
號民事裁定開始
更生程序在案,有
上開裁定在卷
可參,債務
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:
自認可更生方案裁
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,為期6年共72期,每期
清償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,清償總額合計為216,000元,
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:
㈠查債務人任職於大發塑膠製品有限公司擔任事務員,周休2
日,每日工時8小時,公司現未發放任何獎金,平均月薪資
約為22,000元(尚未扣除勞健保),有債務人104年12月28日
陳報狀及所附在職證明書、104年10月、11月薪資表、債務
人105年1月20日陳報狀及所附104年12月薪資表、本院105年
1月25日公務電話紀錄及大發塑膠製品有限公司105年12月25
日傳真之105年1月薪資表在卷可參,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
,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。
㈡復查,債務人子女賴△濠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、賴○桾(
000年0月0日生)均尚未成年,有受扶養之必要。而配偶目前
在家照顧稚女,空閑之餘從事家庭代工,每月收入約1,000
元至2,000元,債務人與配偶名下均無任何財產,除賴○桾
領有育兒津貼補助2,500元(領取期限至賴○桾2足歲,即105
年2月)外,
渠等再未受領任何社會津貼或補助,則審酌債務
人配偶本屬青壯人口,於子女年紀稍長,應可重回職場獲取
較高收入,是債務人主張與配偶協議於更生方案履行
期間內
平均分擔
扶養費用,應屬合理,有債務人及配偶、未成年子
女
戶籍謄本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、勞、健保
投保單位、金額查詢資料、台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5月11日
函、本院105年1月25日公務電話紀錄、債務人104年12月28
日陳報附於本卷
可憑,
堪認債務人除自身開支,尚須支出未
成年子女賴△濠、賴○桾之扶養費用。
㈢
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,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
養費約19,000元,雖略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5年度
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財政部公告之105年度
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之數額合計18,531元【11,448+( 7,083
÷2)×2=18,531】,然
參照債務人及配偶名下均無
不動產,
需租賃房屋使用,每月租金支出為7,000元,債務人於更生
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僅支出其中3,000元,餘則協調由配偶承
擔,有債務人105年1月20日陳報狀及所附
租賃契約書、租金
繳納證明文件影本附卷
可稽,
堪認債務人酌留之費用僅足維
持其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,無奢侈浪費
之虞。
㈣末查,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,有債務人102年至103年度
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。是本院裁
定開始更生時,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0元。
而查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329,714元
,有債務人更生
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附於本院
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卷宗
足稽,期間債務人自己與受扶
養親屬之必要生活費用約346,922元【依內政部及衛生福利
部分別公告之102、103及104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
費之標準與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計算:〈(10,244元+6,834
÷2)×6〉+〈(10,869元+7,083÷2)×1〉+〈10,869元+( 7,
083÷2)+(7,083-2,500)÷2〉×15〉=346,922元。概債務
人長女係於000年0月出生,且自出生後即領有育兒津貼2,50
0元,故於核算每月扶養費用時應予扣除,併此說明】,扣
除後已無賸餘。則
揆諸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
額216,000元,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,依清算程序
所得受償之數額,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,可處分所得
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,
至為灼
然。
三、除債權人甲○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同意債
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外,其餘債權人均陳報不同意更生
方案之條件,反對意見
略以:債務人是否據實陳報年終及三
節獎金,
非無疑義;債務人支出金額過高,其中房租支出是
否確有必要?扶養費用是否確與配偶平均分擔?有無受領任
何補助等,均應釐清;且債務人正值壯年,尚有相當勞動年
限,
尚非不能完全清償債務。且債務人清償成數僅22.97%,
其所提更生條件
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。
惟查:
㈠債務人現任職於大發塑膠製品有限公司,勞保投保薪資為20
,008元,日薪為650元,104年11月、12月及105年1月應領薪
資分別為22,886元、21,450元、21,450元,勞保自負額為40
0元、健保費400元,公司從未發放年終及三節獎金予員工
等
情,有債務人勞、健保投保單位、金額查詢資料、本院105
年1月25日公務電話紀錄、債務人104年12月28日陳報狀及所
附債務人薪資表、大發塑膠製品有限公司105年2月26日傳真
狀所附債務人104年10月至105年1月薪資表等件可資為證,
債務人所陳報之薪資收入
核與真實相符。則本件債務人既未
領取年終及三節獎金,如強令債務人提撥無法受領之獎金於
更生方案清償,無異剝奪債務人基本之生存權,並加劇債務
人經濟之困境,顯與本條例在使限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謀
求經濟生活之重建及更生機會之目的相佐。又縱便於更生方
案履行期間,其任職公司恩惠給與各項名目獎金,則獎金既
為擬定更生方案時所不可預期,且考量債務人所提列各項開
支明細本僅為預估數額,倘遇有突發狀況或特殊情事致生活
費用增加者,前開特別發放之獎金餘額即可作為債務人因應
突發事件之開銷,避免債務人因處生存邊緣而再度造成履行
更生方案困難,亦無不當。
是以,債權人前開指摘債務人陳
報收入有不實情形,立論
顯有不足,無足可採。
㈡而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
乃衡量得否申請低
收入戶補助之資格,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必
要生活費用是否
適當之參考標準,非僵化須以該標準為限,
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實際生活所需,始能確保更生方案之履
行。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,現與配偶子女共同賃屋使用
,每月租金為7,000元,債務人僅負擔其中3,000元等,業如
前述,該支出數額既未超逾一般租屋市場行情,債務人所分
擔比例亦無逾情之處,應認債務人主張房租支出確有其必要
。且考量債務人子女之育兒津貼補助期限業於105年2月屆滿
,債務人主張與配偶平均分擔未成年子女每月扶養費用,每
月支出3,542元乙事,亦合於情理。債權人未考量債務人及
其受扶養親屬之基本生活所需,希冀債務人提出顯無履行可
能之清償方案,將導致其與扶養親屬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
嚴,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,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
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
旨。是債權人所陳,
尚難憑採。
㈢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,除
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,並及其負債之原因、過往之
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,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
消費之情形,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。為使此
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,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
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,已盡力清償者,例如債務人之
財產有清算價值者,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;無清算價值者
,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,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
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,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,法院即應以
裁定認可更生方案(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)。本件
債務人收入扣除其自身及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
,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,當認已盡力清償,依法應認可更生
方案。債權人以清償成數多寡、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等
情由,主張債務人未盡力清償,顯無可採。
四、綜上,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,其條件已盡力清償,復無消
債條例第63條、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
在,故應予認可。並依上開規定,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
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為相當之限制,
爰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配表所示。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
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
書記官 駱映庭
附件一:更生方案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一、更生方案內容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、清償期數、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: │
│(1)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,以每1個月為1期,為期6年(72期),每│
│ 期清償新臺幣3,000元。 │
│(2)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,於每月15日前,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 │
│ 繳款、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(ATM)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,分別匯入各│
│ 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,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。 │
│(3)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。 │
│2、無
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:新臺幣940,307元。 │
│3、清償總額:新臺幣216,000元。 │
│4、清償成數:22.97% │
│5、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,視為喪失
期限利益,縱其他期數未屆清 │
│ 償期,仍視為全部到期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二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:(單位:新臺幣/元)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債 權 人 │ 債權金額 │債權比例│每期可分配之金額│ 6年總清償額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一 │甲○(台灣)商│ 442,617 │ 47.07%│ 1,412 │ 101,664 │
│ │業銀行股份有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二 │大眾商業銀行│ 348,881 │ 37.1% │ 1,113 │ 80,136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三 │玉山商業銀行│ 142,802 │ 15.19%│ 456 │ 32,832 │ │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四 │勞動部勞工保│ 6,007 │ 0.64% │ 19 │ 1,368 │
│ │險局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合 計 │ 940,307 │ 100﹪ │ 3,000 │ 216,000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二:債務人之生活限制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,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: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一、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二、不得購買精品服裝、飾品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三、不得購置不動產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四、不得購買機動車輛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五、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六、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七、不得投資金融商品(例
如股票、基金等)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八、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
贈與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九、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十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十一、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十二、不得參與賭博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十三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