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64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鳳龍
相 對 人 張曾春
債 務 人 國際藝術氣球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李郁翎
人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
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
準
用之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︰
㈠相對人為
擔保債務人對
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,以其所有如
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設定新臺幣(下同)3,120,000元之最
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
期日為民國133年7月29日,債
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
㈡
嗣債務人共同簽發
發票日為103年7月28日,票面金額為3,28
5,000元,到期日為104年5月14日,受款人為聲請人之
本票1
紙交聲請人收執。
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後,未獲
全額付款,債務人尚有2,489,000元及利息、費用未為支付
。
嗣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未獲置理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
以資受償,並提出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
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本
票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。
三、聲請人
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
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
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
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
後,逾期
迄今仍未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
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
法
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
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,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
戶籍
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
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,以核
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
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
法定代理人
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
事欄請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
證明書)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
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於
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
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
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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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司拍字第26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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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土 地 坐 落│地│面 積│ │
│編號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┤ 權 利 範 圍 │
│ │縣 市○鄉鎮市區○ 段 │地號│目│平方公尺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臺南市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648 │建│5750.00 │00000000分之53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臺南市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779 │建│34423.00│00000000分之9448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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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(建物)︰ 104年度司拍字第26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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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式樣│ 建 物 面 積 │ 附 屬 建 物│ │
│ │建│ │ │ ├─┬─┬─┬─┬─┼──┬─┬─┤權 利│
│ │ │ │ │主要建築│一│二│三│合│面│主要│陽│面│ │
│編號│ │ 建物門牌 │基地坐落│ │ │ │ │ │積│ │ │積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材 料 及│ 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│ │ │ │
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單│ │ │單│範 圍│
│ │ │ │ │房屋層數│層│層│層│計│位│材料│台│位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15│臺南市北區長│臺南市北│13層樓房│37│35│39│11│平│鋼筋│3.│平│0000000 │
│ │01│榮路5段2○號 ○區○○段│鋼筋混凝│.9│.9│.2│3.│方│混凝│37│方│分之815 │
│ │ │ │648地號 │土造 │7 │9 │1 │17│公│土造│ │公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尺│ │ │尺│ │
├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─┴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┤
│共有部分:富台段1667建號,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647 │
│共有部分:富台段1668建號,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988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(建物)︰ 104年度司拍字第264號│
├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式樣│ 建 物 面 積 │ 附 屬 建 物│ │
│ │建│ │ │ ├─┬─┬─┬─┬─┼──┬─┬─┤權 利│
│ │ │ │ │主要建築│一│二│三│合│面│主要│陽│面│ │
│編號│ │ 建物門牌 │基地坐落│ │ │ │ │ │積│ │ │積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材 料 及│ 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│ │ │ │
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單│ │ │單│範 圍│
│ │ │ │ │房屋層數│層│層│層│計│位│材料│台│位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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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17│臺南市北區長│臺南市北│14層樓房│12│12│12│37│平│鋼筋│27│平│0000000 │
│ │15│勝路○號 ○區○○段│鋼筋混凝│3.│6.│3.│3.│方│混凝│.1│方│分之815 │
│ │ │ │779地號 │土造 │40│03│90│33│公│土造│6 │公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尺│ │ │尺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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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共有部分:富台段1669建號,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612 │
│共有部分:富台段1670建號,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221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(建物)︰ 104年度司拍字第26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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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式樣│ 建物面積 │ 附 屬 建 物│ │
│ │建│ │ │ ├─┬─┬─┼──┬─┬─┤權利│
│ │ │ │ │主要建築│五│合│面│主要│陽│面│ │
│編號│ │ 建物門牌 │基地坐落│ │ │ │積│ │ │積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材 料 及│ │ │ │建築│ │ │ │
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單│ │ │單│範圍│
│ │ │ │ │房屋層數│層│計│位│材料│台│位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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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23│臺南市北區長│臺南市北│14層樓房│10│10│平│鋼筋│9.│平│全部│
│ │06│榮路5段41巷○○區○○段│鋼筋混凝│0.│0.│方│混凝│00│方│ │
│ │ │3號9樓之5 │779地號 │土造 │74│74│公│土造│ │公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尺│ │ │尺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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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共有部分:富台段1669建號,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070 │
│共有部分:富台段1670建號,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087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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