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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拍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拍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張曾春 債 務 人 國際藝術氣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郁翎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︰ ㈠相對人為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,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設定新臺幣(下同)3,120,000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7月29日,債 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 ㈡債務人共同簽發發票日為103年7月28日,票面金額為3,28 5,000元,到期日為104年5月14日,受款人為聲請人之本票1 紙交聲請人收執。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後,未獲 全額付款,債務人尚有2,489,000元及利息、費用未為支付 。嗣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未獲置理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本 票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。 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,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 准許。 四、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,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,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)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。 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司拍字第26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土 地 坐 落│地│面 積│ │ │編號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┤ 權 利 範 圍 │ │ │縣 市○鄉鎮市區○ 段 │地號│目│平方公尺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臺南市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648 │建│5750.00 │00000000分之53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臺南市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779 │建│34423.00│00000000分之9448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(建物)︰ 104年度司拍字第26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式樣│ 建 物 面 積 │ 附 屬 建 物│ │ │ │建│ │ │ ├─┬─┬─┬─┬─┼──┬─┬─┤權 利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主要建築│一│二│三│合│面│主要│陽│面│ │ │編號│ │ 建物門牌 │基地坐落│ │ │ │ │ │積│ │ │積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材 料 及│ 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單│ │ │單│範 圍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房屋層數│層│層│層│計│位│材料│台│位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5│臺南市北區長│臺南市北│13層樓房│37│35│39│11│平│鋼筋│3.│平│0000000 │ │ │01│榮路5段2○號 ○區○○段│鋼筋混凝│.9│.9│.2│3.│方│混凝│37│方│分之815 │ │ │ │ │648地號 │土造 │7 │9 │1 │17│公│土造│ │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尺│ │ │尺│ │ ├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─┴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┤ │共有部分:富台段1667建號,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647 │ │共有部分:富台段1668建號,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988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(建物)︰ 104年度司拍字第26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式樣│ 建 物 面 積 │ 附 屬 建 物│ │ │ │建│ │ │ ├─┬─┬─┬─┬─┼──┬─┬─┤權 利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主要建築│一│二│三│合│面│主要│陽│面│ │ │編號│ │ 建物門牌 │基地坐落│ │ │ │ │ │積│ │ │積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材 料 及│ 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單│ │ │單│範 圍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房屋層數│層│層│層│計│位│材料│台│位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17│臺南市北區長│臺南市北│14層樓房│12│12│12│37│平│鋼筋│27│平│0000000 │ │ │15│勝路○號 ○區○○段│鋼筋混凝│3.│6.│3.│3.│方│混凝│.1│方│分之815 │ │ │ │ │779地號 │土造 │40│03│90│33│公│土造│6 │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尺│ │ │尺│ │ ├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─┴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┤ │共有部分:富台段1669建號,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612 │ │共有部分:富台段1670建號,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221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(建物)︰ 104年度司拍字第26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式樣│ 建物面積 │ 附 屬 建 物│ │ │ │建│ │ │ ├─┬─┬─┼──┬─┬─┤權利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主要建築│五│合│面│主要│陽│面│ │ │編號│ │ 建物門牌 │基地坐落│ │ │ │積│ │ │積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材 料 及│ │ │ │建築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單│ │ │單│範圍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房屋層數│層│計│位│材料│台│位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┤ │003 │23│臺南市北區長│臺南市北│14層樓房│10│10│平│鋼筋│9.│平│全部│ │ │06│榮路5段41巷○○區○○段│鋼筋混凝│0.│0.│方│混凝│00│方│ │ │ │ │3號9樓之5 │779地號 │土造 │74│74│公│土造│ │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尺│ │ │尺│ │ ├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─┴─┴─┴──┤ │共有部分:富台段1669建號,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070 │ │共有部分:富台段1670建號,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087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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