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00號
聲 請 人 王振芬
胡威迪
鍾秋齡
上 三 人
非訟
代理人 陳品菖
相 對 人 伯特利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方建隆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
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
準
用之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㈠相對人為
擔保其對
聲請人鍾秋齡所負債務之清償,以其所有
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設定新臺幣(下同)60,000,000元之
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
期日為民國103年7月31日,
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
㈡
嗣第三人李鎮名(當時為相對人之公司代表人)於103年4月
24日向聲請人王振芬、鍾秋齡及第三人呂秀華借款35,000,0
00元,借款期限至103年7月31日止,李鎮名除於
兩造簽立之
金錢借貸契約書中表明願提供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
產以為擔保外,並簽發
發票日均為103年4月24日,票面金額
分別為6,870,000元、3,880,000元、24,250,000元,到期日
均為103年7月31日,且均經相對人
背書之無記名
本票3紙以
為擔保,
詎前開本票屆期後仍未獲兌現,相對人自應負票據
責任。又相對人鍾秋齡業將其抵押債權中之3分之1讓與相對
人王振芬、另有3分之1讓與相對人胡威迪,除通知相對人
債
權讓與之事實外,並已完成抵押權移轉登記。為此聲請拍賣
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抵押權移轉契
約書、
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本票、金錢借貸契約書及
公證書、
債權額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。
三、聲請人
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
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
債權額陳述意見,
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
迄今仍未
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
法
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
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,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
戶籍
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
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,以核
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
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
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
事欄請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
證明書)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
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於
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
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
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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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司拍字第30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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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土 地 坐 落│地│面 積│權利│
│編號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縣 市○鄉鎮市區○ 段 │地 號│目│平方公尺│範圍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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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臺南市○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1276 │建│1443.17 │全部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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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臺南市○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1276-3 │建│672.25 │全部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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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臺南市○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1276-4 │建│98.25 │全部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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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臺南市○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1276-5 │建│115.25 │全部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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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5 │臺南市○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1276-10 │建│119.08 │全部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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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6 │臺南市○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1277 │建│91.50 │全部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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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7 │臺南市○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1277-1 │建│28.50 │全部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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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(建物)︰ 104年度司拍字第30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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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式樣│ 建物面積 │ │
│ │建│ │ │ ├─┬─┬─┤權利│
│ │ │ │ │主要建築│一│合│面│ │
│編號│ │ 建物門牌 │基地坐落│ │ │ │積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材 料 及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單│範圍│
│ │ │ │ │房屋層數│層│計│位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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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9│臺南市安南區│臺南市安│1層樓房 │55│55│平│全部│
│ │ │安和路6段129│南區州北│鐵造 │9.│9.│方│ │
│ │ │號 │段1276地│ │75│75│公│ │
│ │ │ │號 │ │ │ │尺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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