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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拍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拍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王振芬       胡威迪       鍾秋齡 上 三 人 非訟代理人 陳品菖 相 對 人 伯特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建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 ㈠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鍾秋齡所負債務之清償,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設定新臺幣(下同)60,000,000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3年7月31日,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 ㈡嗣第三人李鎮名(當時為相對人之公司代表人)於103年4月 24日向聲請人王振芬、鍾秋齡及第三人呂秀華借款35,000,0 00元,借款期限至103年7月31日止,李鎮名除於兩造簽立之 金錢借貸契約書中表明願提供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以為擔保外,並簽發發票日均為103年4月24日,票面金額 分別為6,870,000元、3,880,000元、24,250,000元,到期日 均為103年7月31日,且均經相對人背書之無記名本票3紙以 為擔保,詎前開本票屆期後仍未獲兌現,相對人自應負票據 責任。又相對人鍾秋齡業將其抵押債權中之3分之1讓與相對 人王振芬、另有3分之1讓與相對人胡威迪,除通知相對人債 權讓與之事實外,並已完成抵押權移轉登記。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抵押權移轉契 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本票、金錢借貸契約書及公證書、 債權額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。 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,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,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)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。 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司拍字第30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 │土 地 坐 落│地│面 積│權利│ │編號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縣 市○鄉鎮市區○ 段 │地 號│目│平方公尺│範圍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臺南市○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1276 │建│1443.17 │全部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臺南市○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1276-3 │建│672.25 │全部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3 │臺南市○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1276-4 │建│98.25 │全部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4 │臺南市○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1276-5 │建│115.25 │全部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5 │臺南市○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1276-10 │建│119.08 │全部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6 │臺南市○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1277 │建│91.50 │全部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7 │臺南市○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1277-1 │建│28.50 │全部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(建物)︰ 104年度司拍字第30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式樣│ 建物面積 │ │ │ │建│ │ │ ├─┬─┬─┤權利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主要建築│一│合│面│ │ │編號│ │ 建物門牌 │基地坐落│ │ │ │積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材 料 及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單│範圍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房屋層數│層│計│位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19│臺南市安南區│臺南市安│1層樓房 │55│55│平│全部│ │ │ │安和路6段129│南區州北│鐵造 │9.│9.│方│ │ │ │ │號 │段1276地│ │75│75│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號 │ │ │ │尺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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