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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拍字第 3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拍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訟代理人 黃信文 相 對 人 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瑞福 債 務 人 日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瑞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︰ ㈠相對人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,為擔保債務人日吉股份有限司對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 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 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租金、買賣價金、貸款、手續費、票款 、墊款、損害賠償、保證賠償、保證債務、應收帳款業務之 違約責任,設定新臺幣(下同)114,000,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6月10日,債務清償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 ㈡債務人日吉股份有限公司與第三人陳弘杰、郭煒民、邱明 祥於103年6月16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103,107,558元,到 期日為104年7月30日之本票1紙交由聲請人收執。聲請人 屆期提示,債務人尚欠本金87,238,558元未為清償,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其 他約定事項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、本票影本1件 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。 三、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 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 ,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;債務人日吉股份有限公司則具狀 陳稱:其已與聲請人重新協議,並依協議按期履行,至今年 10月31日止,僅餘80,632,243元未清償,聲請人所主張之擔 保債權數額,應屬有誤云云。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 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,採形式審查,本件聲請人就已依 法登記之抵押權,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, 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,本件聲請即應予准 許。至於抵押債權之存否,均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,非本 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,相對人如有所爭執,應另 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,併予敘明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,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,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)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。 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司拍字第37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 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面 積│權利│ │編號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縣 市○鄉鎮市區○ 段 │地號│目│平方公尺│範圍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臺南市○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811 │旱│2624.25 │全部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(建物)︰ 104年度司拍字第37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式樣│ 建 物 面 積 │附 屬 建 物│權│ │ │建│ │ │ ├─┬─┬─┬─┬─┬─┼──┬─┬─┬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主要建築│一│二│三│地│合│面│主要│陽│電│面│利│ │編號│ │ 建物門牌 │基地坐落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積│ │ │梯│積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材 料 及│ │ │ │下│ │ │建築│ │樓│ │範│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單│ │ │梯│單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房屋層數│層│層│層│層│計│位│材料│台│間│位│圍│ ├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┤ │001 │30│臺南市永康區│臺南市永│3層樓房 │25│22│25│63│78│平│鋼筋│22│12│平│全│ │ │9 │中正南路274 │康區頂東│鋼筋混凝│0.│3.│0.│.4│7.│方│混凝│7.│.1│方│ │ │ │ │巷99弄26號 │段811地 │土造 │52│07│52│4 │55│公│土造│21│4 │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尺│ │ │ │尺│部│ └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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