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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強制執行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票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 相 對 人 正道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唐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一紙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,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 紙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 款,為此提出本票1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一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三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。 四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★五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,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, 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 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) 六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。 七、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聲請人,相對人對於聲請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,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司票字第42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到期日│利 息 起 算 日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02年5月3日 │80,000元 │未 載│本裁定送達翌日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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