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21號
聲 請 人 宇昌汽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俊銘
相 對 人 陳昭榮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對
本票准許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
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乙紙,內載憑票交
付
聲請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金額,及自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到
期
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
其餘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
紙,並
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
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屆期提示附
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後未獲付款,依
兩造另行簽立之
切結書
約定,全部本票均應視為到期,為此提出本票8紙,聲請裁
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按本票載有到期日者,除發票人有死亡、逃避或其他無從對
其為付款提示之原因或發票人有受破產宣告之情形外,執票
人於本票到期後提示而不獲付款,
乃對發票人行使本票追索
權之前提要件。本票內
縱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,執票
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,僅發票人主張執票人未
為提示者,應負舉證之責而已,
非謂執票人可不於所定期限
內為付款之提示,此觀票據法第85條、第95條及第124條規
定即明。次按票據為文義證券,票據上之權利義務,悉應依
票據記載之文字以為決定(最高法院55年
台上字第1873號判
例
參照)。是票據權利之有無,概依票據
所載文義決定,縱
該項記載與行為人之真意或實際情形不符,亦不許當事人以
票據外之證明方法
予以變更或補充。
三、
經查:
㈠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所示本票之請求,
業據其提出本票原本
,並陳報已向相對人屆期提示,經
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
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㈡附表編號2至8所示本票上均已明確記載如附表所示之到期日
,聲請人雖另提出
切結書1紙,主張兩造間已約定,如有一
期本票未獲兌現,其餘本票全部視同到期。
惟依
前揭關於票
據
文義解釋之說明,該切結書乃票據外之證明方法,自不得
變更或補充票據上關於到期日之記載,是聲請人除有前述例
外得於本票到期前行使追索權之情形外,仍應屆期提示本票
後,始得向相對人行使本票追索權。
本件聲請人係於104年3
月18日即已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,聲請時此7紙本票之到期
日均未屆至,聲請人自不可能於票載到期日後向相對人提示
。聲請人既未於本票到期日後提示,又未證明本件有何得於
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之情事,依前開說明,此部分聲請於法
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9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三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
之不變期間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
債權不存在之
訴。
四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★五、聲請人應於收受
本票裁定後15日內,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
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請勿
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,
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
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
法定
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
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
確定證明書)
六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七、本票裁定不經
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聲請人,相對人對於聲請
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,請
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
裁定更正錯誤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
書記官 陳怡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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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司票字第42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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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到 期 日│ 票據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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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04年1月6日 │100,000元 │104年3月15日 │WG0000000 │准許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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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104年1月6日 │100,000元 │104年4月15日 │WG0000000 │駁回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3 │104年1月6日 │100,000元 │104年5月15日 │WG0000000 │駁回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4 │104年1月6日 │100,000元 │104年6月15日 │WG0000000 │駁回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5 │104年1月6日 │100,000元 │104年7月15日 │WG0000000 │駁回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6 │104年1月6日 │100,000元 │104年8月15日 │WG0000000 │駁回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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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7 │104年1月6日 │100,000元 │104年9月15日 │WG0000000 │駁回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8 │104年1月6日 │100,000元 │104年10月15日 │WG0000000 │駁回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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