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06號
聲 請 人 李盈輝
相 對 人 大吉勝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碧珍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返還
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一0三年度存字第九四六號
提存事件
聲請人所提存之
擔保金
新臺幣肆拾萬元,准予返還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終結後,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
期間,催告受
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
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3款
定有明文。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
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
準用
之,同法第 106條亦定有明文;所謂訴訟終結,在因
假扣押
或
假處分供擔保之場合,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
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,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
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,則在執行法院撤銷執行
程序前,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,損害額既
未確定,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,故必待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
行程序已撤銷,始得謂為訴訟終結(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
第357號裁定意旨
參照)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
償事件,聲請人前依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901號民事假扣
押裁定,提供新臺幣400,000元為擔保金,以本院103年度存
字第946號提存事件提存後,聲請本院103年度司執全字第50
6 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在案。茲因聲請人已撤銷假扣
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
強制執行在案,並以
存證信函定20日以
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使行使,
爰依法聲請返還擔
保金等語。
三、聲請人主張之
上開事實,
業據其提出本院 103年度司裁全字
第901號假扣押裁定、103年度存字第946號提存書、104年度
司裁全聲字第28號撤銷假扣押裁定等影本及存證信
暨郵件收
件送達回執
正本等各一份為證,並經本院
依職權調閱上開卷
宗審核
無訛,
堪信為真實。茲因該假扣押執行事件,業經聲
請人撤回,並已撤銷該假扣押裁定,訴訟可謂終結。聲請人
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,相對人
迄未對聲請人
行使權利,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1份及公務電話查詢紀
錄 1紙在卷
可憑,聲請人聲請返還,
核與前揭規定,
自無不
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
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,向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
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王佳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