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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聲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李盈輝 相 對 人 大吉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一0三年度存字第九四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 新臺幣肆拾萬元,准予返還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終結後,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,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。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 之,同法第 106條亦定有明文;所謂訴訟終結,在因假扣押 或假處分供擔保之場合,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 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,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 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,則在執行法院撤銷執行 程序前,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,損害額既 未確定,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,故必待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 行程序已撤銷,始得謂為訴訟終結(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 第357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,聲請人前依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901號民事假扣 押裁定,提供新臺幣400,000元為擔保金,以本院103年度存 字第946號提存事件提存後,聲請本院103年度司執全字第50 6 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在案。茲因聲請人已撤銷假扣 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,並以存證信函定20日以 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使行使,爰依法聲請返還擔 保金等語。 三、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本院 103年度司裁全字 第901號假扣押裁定、103年度存字第946號提存書、104年度 司裁全聲字第28號撤銷假扣押裁定等影本及存證信暨郵件收 件送達回執正本等各一份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審核無訛,堪信為真實。茲因該假扣押執行事件,業經聲 請人撤回,並已撤銷該假扣押裁定,訴訟可謂終結。聲請人 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,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 行使權利,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1份及公務電話查詢紀 錄 1紙在卷可憑,聲請人聲請返還,核與前揭規定,自無不 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,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佳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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