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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5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起訴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聲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燦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興 相 對 人 信承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瓊華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719號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 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所有之財 產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裁全字第719號民事假扣押裁定,准 相對人提供擔保後,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,並經本院 104年度司執全字第436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假扣押聲請人之財 產,相對人迄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之規定,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等語。 二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債權人不於第 1 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,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 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,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、第4項 定有明文。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,預 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,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,故予債權 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,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,仍 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,故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 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 於一定期間內起訴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 4年度司執全字第436號(含 104年度司裁全字第719號)假扣 押卷審核,且相對人就上開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,已向本院 提起請求給付價金之訴,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4年度司 南簡調字第1124號民事卷審核無訛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本院 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核與前揭規定尚有未合,不應 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佳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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