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提存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司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春禹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楊淑賢 相 對 人 翁秀鶯       蔡佳秀       周翠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返還擔保金,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, 須符合:㈠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;㈡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 利益人同意返還者;㈢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 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,或法院依供 擔保人之聲請,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 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,法院始得裁定 返還擔保金。次按於保全程序,債權人依法院之命為假扣押 、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而供擔保,執行法院並已實施假 扣押、假處分、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執行,自須待執行法院撤 銷其執行程序,始得謂與上開條款所定之「訴訟終結」相當 (最高法院 99年度台抗字第825號裁定參照)。又在因假扣 押或假處分所供擔保之情形,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 人因不當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,倘執行法院已依假 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實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,則在供擔保 人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前,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 可能繼續發生,損害額既未確定,自無強令其行使權利之理 。故在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之擔保,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 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,聲請以裁定命返 還其擔保金之場合,必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 行,始得謂與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「訴訟 終結」相當,而得依該條款行使定期催告之權利(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53號裁定意旨參照),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 上期間之催告,既屬法定要件之一,則催告必須在訴訟終結 之後,否則不生催告之效力。不能謂訴訟終結前之催告,自 屬合法(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454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依本院 102年度裁全字第57號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裁定,為擔保假處分執行,曾提供新臺 幣2,000,000元為擔保金,並以本院 102年度存字第592號提 存後,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執全字第351號假處分執行相對 人之財產在案。茲因兩造間本案訴訟已經終結,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,聲請返還擔保物等語。 三、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固據其提出本院 102年度裁全字第 57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、102年度存字第592號提存書、 103年度營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、 104年度裁全 聲字第1號撤銷假處分裁定等影本及郵局存證信函各1份暨送 達回執3份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 第351號(含 102年度裁全字第57號)假處分卷、102年度存 字第592號擔保提存卷、103年度營訴字第3號民事卷及104年 度裁全聲字第 1號撤銷假處分裁定卷等卷宗核閱屬實。惟查 ,本院民事執行處既已依聲請人之聲請,對相對人之財產實 施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執行,相對人之財產因遭假處分而無 法使用收益或處分,自受有損害之發生甚明,是本件尚難認 聲請人應供擔保之原因業已消滅;復查,聲請人迄未撤回該 假處分執行程序,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,依 上開說明,即與訴訟終結要件不合,其所為之催告亦不合法 ,故本件尚不符合訴訟終結後,供擔保利益人證明其已合法 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之要件;亦未據聲請人證明受 擔保利益之人同意返還上開擔保金。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本 件提存物,於法尚有未洽,應予駁回。又本件假處分裁定相 對人原為翁秀鶯,惟翁秀鶯於該裁定後將假處分之土地移轉 登記予蔡佳秀,再由蔡佳秀信託登記予周翠萍,聲請人乃以 蔡佳秀、周翠萍為債務人聲請假處分執行並提起本案訴訟, 併此敘明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,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佳佑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