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2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開茂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金順
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
律師
複代理人 林怡靖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玥瓏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謝月照
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
孫誠偉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楊意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