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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開茂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金順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複代理人  林怡靖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玥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謝月照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      孫誠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意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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