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開茂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金順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玥瓏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
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
訴。查上訴人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361,253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21,84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
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
法 官 楊雅萍
法 官 張郁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楊意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