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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反訴原告 玥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謝月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茂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 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本訴部分,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(下同)1,952,87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,606元;上訴人不 服原判決反訴部分,上訴利益為1,46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3,181元,以上共計53,78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雅萍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意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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