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2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玥瓏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謝月照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茂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
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
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本訴部分,上訴利益為新臺幣
(下同)1,952,87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0,606元;上訴人不
服原判決反訴部分,上訴利益為1,46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23,181元,以上共計53,78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
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
法 官 楊雅萍
法 官 張郁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楊意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