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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24號 原   告 茂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添順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,曾聲請被告振通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被告振通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658,91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,160元,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,6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7 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7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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