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4號
原 告 茂寅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潘添順
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
律師
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,曾
聲請對
被告振通營造有限公司發
支付
命令,
惟被告振通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658,917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7,16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,6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