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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11月30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(下同)6,425,327 元,核其上訴裁判費為96,985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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