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號
上 訴 人 美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即
被 告
法定
代理人 陳建翰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昇金屬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
起上訴。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,214,818元,
應繳納上訴
裁判費79,01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
法 官 王淑惠
法 官 張郁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楊意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