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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林瑞成律師(即金嶺養生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臨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1年度司字第23號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,聲 請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於執行金嶺養生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職務期間 之報酬,酌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,致公司有受損 害之虞時,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,得選任1人 以上之臨時管理人,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,但不得為 不利於公司之行為,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 按法人之董事1人、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,或對 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,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,法 院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得選任臨時董 事代行其職權,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;法院得按代行 事務性質、繁簡、法人財務狀況及其他情形,命法人酌給第 1項臨時董事相當報酬;其數額由法院徵詢主管機關、檢察 官或利害關係人意見後定之,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及第 3項亦有明文。是公司法、非訟事件法雖均未就股份有限公 司臨時管理人之報酬給付加以規定,惟因法人臨時董事與股 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產生,均為董事不能行使職權,致 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,由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而選任, 以代行董事之職權,其本質相同,故就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 理人報酬之給付,應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3項規定 而酌定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於民國101年10月5日經本院以 101年度司字第2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金嶺養生村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(下稱金嶺公司)之臨時管理人,自開始執行金嶺公 司臨時管理人之職務迄今,聲請人管理金嶺公司如附表所示 之事務,其中多件訴訟屬複雜、耗時案件,為此,爰依公司 法第208條之1第1項、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3項之規 定,請求酌定聲請人執行金嶺公司臨時管理人職務期間之報 酬為新臺幣(下同)240,000元等語。 三、經查: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金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乙情,業據聲 請人提出本院101年度司字第23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。而聲 請人就任金嶺公司臨時管理人乙職後,其工作內容略如前揭 聲請意旨所述等情,亦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94 號民事判決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字第206號民 事判決、本院102年度新小字第27號民事判決、本院101年度 新簡字第411號開庭通知書、本院101年度勞訴字第57號民事 判決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勞上易字第18號和解 筆錄、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965號支付命令、本院102年 度司促字第38964號支付命令、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784 號支付命令、協議書、六張犁郵局存證信函、本院103年度 司促字第12172號支付命令、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239號 支付命令、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240號支付命令、刑事補 充說明狀、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45892號通知、本院103年 度司執字第98963號執行命令、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99293 號執行命令、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4505號執行命令、本 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4504號執行命令、本院103年度司執字 第119732號執行命令、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9733號執行 命令、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9734號執行命令、103年度司 執字第119731號執行命令、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782號支 付命令、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672號支付命令、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32671號支付命令、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549 16號執行命令及函文、催繳通知單、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、 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4723號執行命令、民事補正狀、本院 101年度新小調字第173號調解通知、統一發票等文件存卷足 憑,揆諸前揭說明,其請求本院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,自屬 有據。 ㈡爰審酌聲請人現為執業之律師,對公司法等相關法令具有相 當之專業知識,平日事務繁忙,仍依本院上開裁定擔任金嶺 公司臨時管理人,於擔任臨時管理人2年多期間,擔任附表 編號1至6號案件之訴訟代理人,負責法律見解書狀之撰寫及 到庭陳述法律意見,並另需負責金嶺公司非訟及執行事件之 處理如附表編號7至27號所示,而上開非訟及執行程序非甚 為複雜,另經本院徵詢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之意見,據臺 南市政府回函稱,依經濟部95年12月4日經商字第000000000 00號函釋,臨時管理人之報酬,由法院決定等情,亦有臺南 市政府104年3月11日府經工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1份在卷 可參。復參酌臺南市律師公會章程第33條、第34條所規定律 師辦理民刑事案件、非訟事件及民事執行事件之收費最高標 準、目前市場行情,並兼衡金嶺公司股東之利益等一切情狀 ,認 本件臨時管理人之報酬以180,000元為適當,爰裁定如主文 。 ㈢至利害關係人雲文平雖於104年3月17日具狀就酌定聲請人報 酬乙事表示不同意,理由為聲請人就任後,並未依雲文平及 金嶺公司股東自救會之請求,儘快召開股東會議,反而一再 延宕,讓有意協助公司進入營運正軌的股東完全無法參與了 解並協助公司度過難關,反讓有心惡意掏空公司之第二任惡 意董事控制公司及持續製造對公司之假債權,並透過申請支 付命令及強制執行之方式,分走公司資產遭拍賣後所得之價 金,臨時管理人之行為侵害全體股東之權益,顯然有所失職 ,不利於公司。又股東自救會於103年5月25日決議對第2屆 董事即許作舟、蘇慧娥及其集團成員提出刑事訴訟,自救會 會長林湧盛曾請聲請人召開股東會,選出新經營團隊,聲請 人卻任由許作舟等人肆意妄為,明顯疏於職守,損害公司及 股東權益甚鉅,林湧盛已對聲請人提出刑事告訴,現由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405號偵查中,故不宜 酌定其報酬云云。惟查,本件利害關係人雲文平並無提出任 何證據證明聲請人未為附表編號1至27事件之處理,至於利 害關係人雲文平主觀上認為聲請人有為上開不利於公司之情 事云云,亦無任何司法審判機關之起訴書或判決書可資證明 ,是難認聲請人於擔任臨時管理人期間有何不利於法人之行 為產生,附此敘明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聲 請 人 管 理 金 嶺 公 司 之 事 務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代表金嶺公司進行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94號寶瓏開發建設股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與金嶺公司間請求給付「九層嶺遊樂區開發計畫│ │ │申請委託契約書」之服務費用3,042,500元之訴訟程序,獲 │ │ │得勝訴判決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代表金嶺公司進行上開1之上訴二審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│ │ │院102年度上字第206號事件之訴訟程序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代表金嶺公司進行本院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小調字第173號│ │ │、102年度新小字第27號圳勝水電行即謝圳爵與金嶺公司給 │ │ │付工程款事件之訴訟程序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代表金嶺公司進行本院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簡字第411號思│ │ │瑪特傳播事業有限公司與金嶺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之訴訟程│ │ │序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 │代表金嶺公司進行本院101年度勞訴字第57號鄭新發等與金 │ │ │嶺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之訴訟程序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 │代表金嶺公司進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勞上易字 │ │ │第18號鄭新發、康光維與金嶺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之上訴│ │ │審訴訟程序(其後成立訴訟上和解)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7 │核對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965號支付命令事件公司帳冊中│ │ │系爭借款之證據(債權人許作舟)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8 │核對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964號支付命令事件公司帳冊中│ │ │系爭借款之證據(債權人呂莊傳)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9 │核對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784號支付命令事件公司帳冊中│ │ │系爭借款之證據(債權人許作舟)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0 │處理金嶺公司與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終止租賃契約事宜│ │ │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1 │處理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1172號支付命令事件(債權人 │ │ │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)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2 │處理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239號支付命令事件(債權人祥│ │ │業聯合記帳士事務所)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3 │處理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240號支付命令事件(債權人祥│ │ │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)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4 │處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4069號侵占案│ │ │件(告訴人金嶺公司)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5 │處理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4589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與金嶺公司、債務人許作舟間拍賣抵押物強制│ │ │執行事件之事宜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6 │處理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98963號債權人許作舟與金嶺公司│ │ │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事宜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7 │處理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99293號債權人呂莊傳與金嶺公司│ │ │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事宜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8 │處理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4505號債權人李宗沛即祥業聯 │ │ │合記帳士事務所與金嶺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事宜│ │ │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9 │處理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4504號債權人祥業聯合會計師 │ │ │事務所與金嶺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事宜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0 │處理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9732號債權人江美岱與金嶺公 │ │ │司間給付薪資強制執行事件之事宜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1 │處理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9733號債權人陳宋美蘭與金嶺 │ │ │公司間給付薪資強制執行事件之事宜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2 │處理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9734號債權人哀羅美足與金嶺 │ │ │公司間給付薪資強制執行事件之事宜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3 │處理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9731號債權人鄭新發與金嶺公 │ │ │司間給付薪資強制執行事件之事宜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4 │處理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782號支付命令事件(債權人林│ │ │志聰會計師)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5 │核對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672號支付命令事件公司帳冊中│ │ │系爭借款之證據(債權人許作舟)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6 │核對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671號支付命令公司帳冊中系爭│ │ │借款之證據(債權人金天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)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7 │處理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54916號債權人謝圳爵即圳勝水電│ │ │行與金嶺公司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之事宜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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