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8號
原 告 楊志河
上列原告與
被告富盈農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酌減
違約金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50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,500元。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50,500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南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