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4號
原 告 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國進
上列原告與
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、進財工程有限公司、良
通營造有限公司、鴻順營造有限公司、桃隆股份有限公司、升陽
電氣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7萬7,549元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,63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如逾
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謝安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