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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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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  告 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、進財工程有限公司、良 通營造有限公司、鴻順營造有限公司、桃隆股份有限公司、升陽 電氣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7萬7,549元,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,63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謝安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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