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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  告 鼎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豪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富堂美食企業社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10,0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,00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宗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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