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6號
原 告 鼎鶴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伯豪
上列
當事人與
被告富堂美食企業社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10,0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,00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楊宗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