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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  告 泰成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崑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93萬3,31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06元,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浩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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