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  告 博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曜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 款項有美金948,422元、美金430,000元及港幣81,000元,是訴訟 標的金額合併計算核定為新臺幣44,461,871元【計算式:(美金 948,422元+美金430,000元)×(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4年1月 13日臺灣銀行之現金賣出匯率32.012計算,折算為新臺幣44,126 , 045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,下同)+港幣81,000元×(104 年1月13日臺灣銀行之即期賣出匯率4.146計算,折算為新臺幣 335,826元)=新臺幣44,461,871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403,336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年  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年  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翊學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