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號
原 告 博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添財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上曜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
款項有美金948,422元、美金430,000元及港幣81,000元,是
訴訟
標的金額合併計算核定為新臺幣44,461,871元【計算式:(美金
948,422元+美金430,000元)×(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4年1月
13日臺灣銀行之現金賣出匯率32.012計算,折算為新臺幣44,126
, 045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,下同)+港幣81,000元×(104
年1月13日臺灣銀行之即期賣出匯率4.146計算,折算為新臺幣
335,826元)=新臺幣44,461,871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403,336元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鈺雯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洪翊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