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5號
原 告 勝威交通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翰霖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中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772,42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4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古小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