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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  告 勝威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翰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772,42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4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古小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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