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5號 原   告 劉秀慧 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603,86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61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又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 助(本院104年度救字第1號),倘其聲請未經駁回,得暫免繳納 上開裁判費,併此敘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玟心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