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號
原 告 劉秀慧
訴訟
代理人 陳建欽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承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603,86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61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又因原告已
聲請訴訟救
助(本院104年度救字第1號),倘其聲請未經駁回,得暫免繳納
上開裁判費,併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蘇玟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