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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5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50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國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展 以上抗告人因與遠達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抗告人 對於民國104年10月8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,已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送達 抗告人即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(見 本院104年度補字第504號卷第60頁),抗告人遲至104年12 月7日始行提起抗告(抗告人誤載為再抗告,見本院104年度 重訴字第318號卷第12頁),已逾上開不變期間,其抗告為 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月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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