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5號
原 告 龍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世昌
被 告 陳瑞珍
莊彗慈
吳曜籐
陳家慧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571,216元(計算
方式如附表所示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,442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黃瓊蘭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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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地 │原告主張之占用面積│ 土地現值 │價額(元以下│
│號│ │(平方公尺) │(新臺幣)│4捨5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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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臺南市安南區│72 │15,870元 │1,142,640元 │
│ │州南段90地號│(被告陳瑞珍、蘇彗│ │ │
│ │ │雪占用面積48;被告│ │ │
│ │ │吳耀籐占用面積24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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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臺南市安南區│77.95 │15,866元 │1,236,755元 │
│ │州南段91地號│(被告陳瑞珍、蘇彗│ │ │
│ │ │雪占用面積51.97;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被告吳耀籐占用面積│ │ │
│ │ │25.98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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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 │臺南市安南區│28.69 │16,059元 │460,733元 │
│ │州南段92地號│(被告陳瑞珍、蘇彗│ │ │
│ │ │雪占用面積14.35;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被告吳耀籐占用面積│ │ │
│ │ │7.17;被告陳家慧占│ │ │
│ │ │用面積7.17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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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4 │臺南市安南區│24 │14,100元 │338,400元 │
│ │州南段90之2 │(被告陳家慧占用面│ │ │
│ │地號 │積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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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5 │臺南市安南區│25.98 │15,115元 │392,688元 │
│ │州南段91之2 │(被告陳家慧占用面│ │ │
│ │地號 │積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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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上開價額合計 │3,571,216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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