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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  告 龍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被   告 陳瑞珍       莊彗慈       吳曜籐       陳家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571,216元(計算 方式如附表所示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,442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瓊蘭 附表: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  土地  │原告主張之占用面積│ 土地現值 │價額(元以下│ │號│      │(平方公尺)   │(新臺幣)│4捨5入)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臺南市安南區│72        │15,870元 │1,142,640元 │ │ │州南段90地號│(被告陳瑞珍、蘇彗│     │      │ │ │      │雪占用面積48;被告│     │      │ │ │      │吳耀籐占用面積24)│     │    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臺南市安南區│77.95       │15,866元 │1,236,755元 │ │ │州南段91地號│(被告陳瑞珍、蘇彗│     │      │ │ │      │雪占用面積51.97; │     │      │ │ │      │被告吳耀籐占用面積│     │      │ │ │      │25.98) 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臺南市安南區│28.69       │16,059元 │460,733元  │ │ │州南段92地號│(被告陳瑞珍、蘇彗│     │      │ │ │      │雪占用面積14.35; │     │      │ │ │      │被告吳耀籐占用面積│     │      │ │ │      │7.17;被告陳家慧占│     │      │ │ │      │用面積7.17)   │     │    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臺南市安南區│24        │14,100元 │338,400元  │ │ │州南段90之2 │(被告陳家慧占用面│     │      │ │ │地號    │積)  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5 │臺南市安南區│25.98       │15,115元 │392,688元  │ │ │州南段91之2 │(被告陳家慧占用面│     │      │ │ │地號    │積)  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上開價額合計                  │3,571,216元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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