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號
原 告 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祥庫
訴訟代理人 邱南英
律師
郭俐瑩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吉祥藝廣告企業有限公司(下稱吉祥藝公司
)、陳國卿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。
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
訴訟標的價
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
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吉祥藝公司應給付
原告新臺幣(下同)2,432,400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備位聲
明則係主張若先位之訴無理由,則請求被告吉祥藝公司與被
告陳國卿應
連帶給付原告2,432,4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
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經
核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,而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,
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
二、依上所述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,432,400元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25,15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
書記官 吳俊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