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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  告 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祥庫 訴訟代理人 邱南英律師       郭俐瑩律師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吉祥藝廣告企業有限公司(下稱吉祥藝公司   )、陳國卿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  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。  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   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  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吉祥藝公司應給付   原告新臺幣(下同)2,432,4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備位聲   明則係主張若先位之訴無理由,則請求被告吉祥藝公司與被   告陳國卿應連帶給付原告2,432,4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 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經   核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,而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,  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 二、依上所述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,432,400元,應徵收   第一審裁判費25,15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  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  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年  1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俊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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