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2號
原 告 鴻宇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建鵬
上列原告與
被告首邦建設有限公司、被告邱錦成間請求確認買賣
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,225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72,57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
書記官 王慧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