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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5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562號 原   告 鴻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首邦建設有限公司、被告邱錦成間請求確認買賣 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,225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72,57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慧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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