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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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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5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務不存在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575號 原   告 新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加榮 被  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間新臺幣(下同 )23,456,247元整治費用代墊款債權債務不存在,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23,456,247元;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30, 000元及利息,訴訟標的金額為830,000元,合併計算為24,286,2 4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5,75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振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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