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75號
原 告 新嶺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加榮
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,查
本件原告
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
兩造間新臺幣(下同
)23,456,247元整治費用代墊款
債權債務不存在,
訴訟標的金額
核定為23,456,247元;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30,
000元及利息,訴訟標的金額為830,000元,合併計算為24,286,2
4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5,75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
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
書記官 羅振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