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606號 原   告 高琪系統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存毅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興鑫昌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3,411,145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,858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翊學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