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06號
原 告 高琪系統整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存毅
上列
當事人與
被告興鑫昌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
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3,411,145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,858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洪翊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