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23號
原 告 理來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素媜
原 告 陳文章
陳香蘭
邱陳玲霞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
律師
被 告 陳志成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,554,414元(計算
式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,92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
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黃瓊蘭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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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土 地│面積(平│公告現值(│權 利 範 圍│訴訟標的價額(│
│號│ │方公尺)│新臺幣) │ │元以下4捨5入)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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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│臺南市鹽水區│ 965 │10,184元 │邱陳玲霞1303分之99│ 7,300,904元 │
│ │鹽水段1659之│ │ │陳文章1303分之335 │ │
│ │325地號 │ │ │陳香蘭1303分之100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理來發實業股份有限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1303分之434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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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│臺南市鹽水區│ 338 │12,957元 │邱陳玲霞1303分之99│ 3,253,510元 │
│ │鹽水段1659之│ │ │陳文章1303分之335 │ │
│ │166地號 │ │ │陳香蘭1303分之100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理來發實業股份有限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1303分之434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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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│ 10,554,414元 │
│計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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