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39號
原 告 金連盈通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勝昌
上列原告與
被告常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誌興鋼構工程股份有限
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3,076,899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
新臺幣31,4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
書記官 范碩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