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3號
原 告 朝日營造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福明
原 告 臺邦首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福成
上列
當事人與
被告宇泰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5,359,075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,064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洪翊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