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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643號 原   告 朝日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明 原   告 臺邦首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成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宇泰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5,359,075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,064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翊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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