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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674號 原   告 辜雋凱即億太昇鋁門窗 上列原告與被告十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659,43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1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 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玉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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