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87號
原 告 理來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素媜
原 告 陳文章
陳香蘭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陳志成、邱陳玲霞二人間請求
分割共有物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
9,474,985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
幣94,85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吳昕韋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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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土地坐落 │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 │
│ │ │(新臺幣,元;元以下四捨五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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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1 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 │965×10,184×(335/1303+100/130│
│ │ │3+434/1303)=6,554,22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2 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 │338×12,957×(335/1303+100/130│
│ │ │3+434/1303)=2,920,764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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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總和 │ 9,474,985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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