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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   告 理來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媜 原   告 陳文章       陳香蘭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成、邱陳玲霞二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9,474,985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94,85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昕韋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土地坐落            │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       │ │  │                │(新臺幣,元;元以下四捨五入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01 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 │965×10,184×(335/1303+100/130│ │  │                │3+434/1303)=6,554,221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02 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 │338×12,957×(335/1303+100/130│ │  │                │3+434/1303)=2,920,764   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總和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9,474,985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