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14號
原 告 江萬喜
上列原告與
被告宗群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885,492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,69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稜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