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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7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有價證券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718號 原   告 張帆若       吳翠娥       張良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濬晨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有價證券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富雅樂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富雅樂公司)之股份,則富雅樂公司每 股淨值,依富雅樂公司民國104年10月31日資產負債表所示,每 股淨值核算為34.2元(計算式:股東權益810,313,613元÷普通 股股本23,699,000股=每股淨值34.2元,小數點後2位4捨5入) 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股份乘以每股淨值核 定為73,290,600元【計算式:34.2元×(695,000股+1,068,000 股+380,000股)=73,290,60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,0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瓊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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