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18號
原 告 張帆若
吳翠娥
張良宇
上列原告與
被告濬晨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有價證券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富雅樂
企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富雅樂公司)之股份,則富雅樂公司每
股淨值,依富雅樂公司民國104年10月31日資產負債表所示,每
股淨值核算為34.2元(計算式:股東權益810,313,613元÷普通
股股本23,699,000股=每股淨值34.2元,小數點後2位4捨5入)
,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股份乘以每股淨值核
定為73,290,600元【計算式:34.2元×(695,000股+1,068,000
股+380,000股)=73,290,60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,04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鄭瓊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