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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  告 宏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洲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1,066,8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,593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稜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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