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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7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  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唐榮宏 被   告 李俊田       永馳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蔡文智       梁秀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俊田、永馳化學股份有限公司、蔡文智、梁秀 燕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分配 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,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 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(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 照)。經查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主張系爭分配表應剔除之被告債 權額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3,772,910元。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3,772,91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,422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杰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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