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88號
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勝宏
訴訟代理人 唐榮宏
被 告 李俊田
永馳化學股份有限公司
蔡文智
梁秀燕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俊田、永馳化學股份有限公司、蔡文智、梁秀
燕間因
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分配
表
異議之訴之
訴訟標的價額,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
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(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
參
照)。
經查,
本件原告
訴之聲明主張
系爭分配表應剔除之被告
債
權額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3,772,910元。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應核定為3,772,91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,422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杰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