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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保險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  告 顏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雄 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律師 被  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265,245美元新臺幣(下同)388,4 98元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(美金以臺灣銀行公告之104年2 月11日即原告起訴日之美金換算為新臺幣之匯率計算【計算式: 265,245美元×31.155(匯率)+388,498元=8,652,206元,元 以下四捨五入】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,73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瑪玲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26  日 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 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俊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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