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7號
原 告 顏氏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顏文雄
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
律師
被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查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265,245美元
暨新臺幣(下同)388,4
98元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(美金以臺灣銀行公告之104年2
月11日即原告起訴日之美金換算為新臺幣之匯率計算【計算式:
265,245美元×31.155(匯率)+388,498元=8,652,206元,元
以下四捨五入】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,73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
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
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
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李俊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