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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1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報酬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1120號 上 訴 人 桃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許啟松 上 訴 人 婁秀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如鴻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 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。查上訴人上訴部分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 523,750元(即原判決命上訴人共同給付被上訴人超過700,45 0 元部分:2,224,200 元-700,450 元=1,523,750 元)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4,2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 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豐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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