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03號
上 訴 人 亞碩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傳政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岱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價金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繳納上訴
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
仟柒佰陸拾伍元,逾期未補正,即以裁定
駁回。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理由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
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,並以上
訴狀表明「上訴理由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1條
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
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
於期間內補正(上訴理由除外)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
觀諸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3項自明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25,516元,
應徵上訴裁判費19,76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即予駁
回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
補正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
書記官 鄭瓊琳